2011年7月20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两青年抢劫中学同学一案,一审判决决定,对二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1月22日晚上,被告人张小亮、鲁明二人商议,以为中学同学马涛介绍女友为由,将其骗出来实施抢劫。当晚,二被告人驾驶一辆迈腾轿车行驶至马涛家,谎称带他去见女方,将马涛骗至延津县某村河堤路上,二被告用事先准备好的电话线先后勒住被害人马涛的脖子和嘴巴实施抢劫。马涛极力挣扎反抗和求饶,并答应把自己的黄金项链给二被告人,二被告方才停止实施暴力。在二被告人放松警惕时乘机逃离。
经鉴定,被害人马涛伤情属轻微伤,黄金项链价值238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亮、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