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团伙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案件,被告人申某、张某、宋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年、六年,分别并处罚金1000元。
“沙门城址”原名“吴起城遗址”,位于延津县榆林乡龙王庙村北1公里处。2005年以前即被列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且被收录在中国文物保护单位名录,2008年2月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列为河南省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该遗址在被采取保护措施前,曾多次被非法分子进行破坏性盗掘,盗掘行为一度猖獗,遗址破坏严重,对相关历史、科学研究造成了巨大影响。
2010年11月22日凌晨,遗址附近村村民申某、张某、宋某三人,在申某的提议下,携带铁锹、手电等作案工具到“吴起城遗址”盗掘,以期挖到宝贝卖钱发财。三人在该古文化遗址内挖出长2米、宽2米、深1米多的坑,共盗掘碎瓷片25片,交由申某保管。三人在离开现场后被巡逻民警发现。
延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张某、宋某三人盗掘已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三被告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盗掘的文物价值不大,社会危害较小,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