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公路局赔偿原告赵某各项费用共计87957.31元。
原告赵某于2010年11月5日晚上19时51分骑着主力踏板车顺路行驶不料掉进正在修路的路基中,当即昏迷,造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要求该路段的施工单位某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是附近居民,应清楚路况,并且又在施工地点设置了土堆悬挂了小彩旗作为警示标志。双方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但是原告无证驾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存在过错。但被告设置土堆作为警示标志不仅起不到警示作用,反而给通行安全带来更大的危险,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87957.31元。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