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处被告人周平有期徒刑一年,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予以撤销,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海明、姚新民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4月2日晚22时许,被告人周平、陈海明、姚新民三人驾驶一辆吉利牌轿车在延津县城关镇一小吃部吃饭,将车停放在同在该饭店吃饭的宋某的半挂货车后,吃饭时偶然得知宋某是外地人,遂心生歹意,欲敲诈勒索宋某钱财。三人将自己驾驶的轿车故意撞向宋某的半挂货车,开始勒索宋某,见宋某不肯赔偿,三被告便大打出手,造成宋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