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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耕地栽植杨树损人利己 被判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1-08-10 09:21:31


2011年8月4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栽植林木致他人利益损失的排除妨害的纠纷。

被告李厚学在自家耕地所栽植林木遮挡了原告李三德的两亩多庄稼的生长,致使每年原告的庄稼几乎颗粒无收。因此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曾多次请求村委和小组处理二人的矛盾,但被告李厚学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矛盾调解,不但不移除树木,对原告李三德的损失也置之不理。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原李三德告别无他法,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厚学侵权造成原告损失9600元,并移除树木或每年支付损失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厚学的林木虽然栽植于自己耕种的地里,但其栽植于该土地上的树木已经对原告李三德土地庄稼生长造成了损害,其应立即排除妨害,移除树木,并赔偿原告损失。案经调解无效,延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厚学立即排除妨害,并赔偿原告李三德双方达成认可的经济损失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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