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50元”、“犯罪”看似不相干的三个词语,组合到一起,竞成了刘某这一生不能承受之重。正值人生大好时期的刘某,本应该努力拼搏,为自己美好的未来而奋斗,但其却伙同他人盗窃电动车,分赃50元后予以挥霍,因此获罪。为了区区50元,耽误了自己的前程,实在令人扼腕。5月28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2008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潘某从新乡市驾驶王某的绿色“松花江”面包车,悄悄溜进了延津县食品公司家属院,由于正值凌晨时分,家属院的人们都在熟睡,刘某等人迅速的将被害人左某的一辆灰色速派奇牌骑式电动车抬进面包车内,立即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40元。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50元后将其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以构成盗窃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区区50元,换来的却是犯罪的严重后果,从此刘某的人生便留下了永远无法抹去的污点,也必将对其将来的生活、就业产生严重影响,这就是“50元”的代价!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增强法律意识,勿以恶小而为之,时刻调整青春列车的方向,将其开往光明美好的未来,避免“青春脱轨”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