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延津法院执行局巧用执行和解化纠纷建和谐

  发布时间:2012-07-16 09:03:29


    2012年7月5日,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调解执结一起多年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耐心法官的倾心巧妙的调解不仅使案结事了,使当事人双方对立的矛盾情绪得以化解,更在调解过程中本着互助互利,使资源得以最大化利用的原则,使双方当事人均得以受益。

    当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之后,还不停地向办案法官们表示感谢说:“这样的结果使得我们两方各取所需,各有所得,案件终于了结了,我们再也不用天天纠缠在这件事上了,既影响生活和工作,又影响心情,现在好了,再也不用生闷气,吵架了,这样经你们一处理,我们都可以专心生活,专心工作了。”

    这一复杂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还得从一名叫秦利民的案外人说起。延津县魏邱乡南街有一处60×11米的土地,该土地的使用权最初归属于延津县某公司所有,后该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秦利民,秦利民在一切手续办理妥当后,便在该土地上建起了大众浴池自己经营。2001年10月1日,因秦利民欠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原告人)赵强6.5万元钱无力偿还,双方自愿签订转让协议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由秦利民将该浴池及所有设备,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等一并转让与赵强,以抵消债务。由于赵强长期不在魏邱乡,所以该院落一直空闲,并无风波。

    直到2009年春天,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被告人)王立以秦利民欠自己钱为由,强行占有了该院落及房屋,当赵强告知其该院落已经转让给自己所有时,王立仍不肯搬离,声称自己知道该房屋就是秦利民的,秦利民不还钱,谁都别想让他搬走。然而此时的秦利民却下落不明,赵强几经打听仍杳无音讯,万般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王立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系自己所有,并请求判决王立停止侵害,搬离该院。延津县人民法院认真审理了该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支持了原告赵强的诉讼请求,并限期一个月,让王立搬离。

    判决书的生效后,王立未能按照判决自觉履行义务,理由是他本人也是受害者,秦利民不还他钱,他是不会轻易搬走的。赵强只好再次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求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由于案件涉及到土地、房屋等敏感的事由,承办人员并没有立即机械的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被告人王立搬离该院落。而是通过耐心细致的走访,充分吃透案情,在不懈的努力下最终使这起案件顺利执结。

    酷暑七月,法院执行干警们顶着炎炎烈日,逐家走访了解案情,汗水浸透了他们的制服,却无力阻挡他们走访的脚步,通过详细的询问打听,办案民警得知,秦利民自浴池停止经营后出走,至今无人知晓他的下落,该院落一直荒闲在那里,若不是法院来调查,大家还真不知道该院落房屋及土地已经转让。得知这一细节,干警们经过认真的讨论过后,把申请人赵强和被申请执行人王立聚在了一起。

    干警首先从被申请人开始,明确告知其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后,仍然强行占有房屋及土地是违法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惩罚,秦利民欠其钱不能成为其合法占有该房屋及土地的理由,但是,该处院落自转让后,赵强疏于管理,确实一直荒闲,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也是土地资源的浪费。鉴于目前土地价格升值,申请人赵强也作出一定的让步。最终,在法院的建议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1、申请人赵强自愿将延津县魏邱乡南街处的60×11米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设备等所有权一并转让与被申请执行人王立所有;2、被申请执行人王立自愿支付申请人赵强6.5万元费用作为补偿,其中5万元直接现金支付,余下的1.5万元由王立于2013年7月5日前支付结清。

    当王立将5万元钱递到赵强的手上时,当事人双方还表示,以后彼此都是朋友,有事打个招呼,必然尽心尽力。至此,一起纠缠双方当事人多年的房屋土地纠纷案在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努力下,圆满的画上了句号。(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邵明月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