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雇员本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雇主又应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2013年11月11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3年3月,原告李某同他人到被告张某承包的工地上打工,被告负责记录工作日并核发工资。2013年4月被告派遣原告在内的数名工人到其承包的一处民房工地上拆卸模板,原告与另外二人一组,由另二人负责搭设脚手架。该二人在搭设脚手架时未用扣件固定,而选用铁丝进行固定。脚手架搭建完毕后,由原告负责拆卸模板,原告在拆卸模板时因固定脚手架的铁丝断裂,造成脚手架塌落,致使原告从脚手架上摔至地上。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2天,共花医疗费7000元。原告以为被告提供劳务受到损害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其各种损失共1万元,被告却认为原告系临时打工,与被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无奈,便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2013年3月原告随被告打工,由被告记工并核发工资。事故发生时,原告受被告指派到其承包的工地上施工,原告的施工行为系受被告指派所为的职务行为,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举证不足,不予采信。根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常年从事同种类的作业活动,对如何安全开展作业应有一定的认知且对自身安全亦应尽一定的注意义务,施工时原告明知用铁丝固定脚手架不符合操作规范,容易造成铁丝断裂使脚手架塌落,而仍然进行施工作业,放任危险的发生,而事故正是因铁丝断裂造成的,故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根据“受害者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本院酌定原告与被告分别承担30%和70%的责任。法院调解无效,依法判决被告按7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