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因违章驾驶侵权,致使车主额外赔偿13万元。而车主认为司机实属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责任。车主随后将司机告上法庭。
张某系李某雇佣的司机。2011年5月28日14时许,张某驾驶一辆李某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车载16名乘客),沿长垣县长垣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重工路交叉口处,闯红灯通行时,与一辆沿重工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导致张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侧翻,该车侧翻时,砸住正在等候红灯的崔某驾驶的轿车,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司机张某、崔某及该大型普通客车16名乘坐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处理,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信号灯通行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并以此认定张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多名受害人将车主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李某赔偿受害人损失共35万元,而后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承担了22万元的保险责任,下余13万元。李某认为,此次事故给自己带来了巨大损失,而司机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存有重大过失,应当负担自己的损失,李某以此为由到延津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张某作为一名经过专门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其对交通法律、法规及机动车驾驶员操作规范应有明确认知,对安全驾驶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违规驾驶的后果亦应有足够预见,张某的违法驾驶行为也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足以认定张某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李某作为雇主在对本次事故的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向张某追偿,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张某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李某行使追偿权的份额为李某合理损失的30%,除保险公司理赔的22万元外,李某尚有13万元损失,故法院依法判令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