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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不足月闹离婚 法院判决彩礼需返还

  发布时间:2013-12-05 09:33:01


    结婚后不足月矛盾百出闹离婚,男方欲要回彩礼。12月4日获悉,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彩礼纠纷。

    李某与赵某均已届婚龄,李某(男)尚未婚娶,赵某(女)待字闺中。2013年的农历3月12日,经媒婆王某介入其中,为二位俊男靓女牵起了红线,李某、赵某迅速堕入爱河。李某、赵某及双方家长都觉得时机成熟了,应该为二人办理婚事了。于是,李某家按照农村的习俗,先后付给赵某彩礼3万元。双方并于2013年农历4月15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然后,由于缺乏足够了解,典礼前双方还是恩爱有加,之后却矛盾百出,互不忍让。李某动辄便是对赵某一番打骂,赵某无奈离家出去。李某自认为花费巨资娶的媳妇,共同生活才不足月余,心中气愤不过,便将赵某及其父亲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赵某及其父亲共同返还李某给付的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李某与赵某仅依民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为结婚而给付赵某的彩礼,赵某应当适当返还。由于李某是与赵某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故应由赵某退还相应的彩礼,李某要求赵某之父退还彩礼,不予支持。根据李某与赵某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法院最后依法酌定赵某返还李某彩礼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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