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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不孝拒养父母 法院判弘扬孝行

  发布时间:2013-12-05 09:33:30


    何谓孝?事父母,能竭其力。然而,仍有人视白发父母若无睹,不思饮水思源,不念父母生养之恩,拒不赡养老父老母。12月4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王某、宋某诉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宋某均愈古稀,一生养育一子两女,现均已成家。被告王某某即原告的儿子,前些年原告还有劳动能力,每逢农忙时期,还能帮被告干些农活,一家人过的还算和睦。然而随着原告年事愈高,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被告便开始嫌弃原告,对原告再也不管不问,原告王某生病住院熟视无睹。原告及亲朋好友多次找被告说和,被告仍置之不理。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本案中,二原告均已逾古稀之年,均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需要子女、家人的精心照顾以安度晚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被告均为农民,考虑到被告无固定工作,收入状况不稳定,故参照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5032.14元/年的标准,被告每月应支付二原告生活费280元。案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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