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
张跃伟、翟桂平玩忽职守一案
【问题提示】
二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国家奖励资金被骗之间是否存在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要点提示】
许多玩忽职守罪往往涉及决策、指挥、执行等多个方面,每一个方面又表现出多个环节。对所造成的后果又是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并且各个原因所起的作用也不同,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
【案件索引】
一审:延津县人民法院(2013)延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7月15日)
【案情】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跃伟、翟桂平。
延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专项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给予奖励。2008年至2011年,延津县工信局负责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主管副局长被告人张跃伟、负责组织申报工作的被告人翟桂平在工作期间,不认真对延津县华鑫造纸厂、延津县城北造纸厂、延津县新星造纸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申报淘汰落后产能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将手续不齐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上报,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审判】
延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跃伟身为延津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分管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副局长,被告人翟桂平身为负责申报、审核淘汰落后产能材料的经办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上报条件的部分企业上报,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存在一定的过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上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的行为为上述企业获取国家奖励资金创造了条件。但仅有二被告人的上报行为不足以必然导致国家奖励资金被骗。二被告人的上报环节仅是多个上报、审核把关环节的一个环节,对造成国家损失所起作用有限。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由于二被告人的上报行为致使企业骗取国家财政资金2575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上报行为与财政部门的审批、拨付国家奖励资金无关”的意见也不予采信。鉴于此案系多因一果,二被告人所起作用有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跃伟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翟桂平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主要问题是二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国家奖励资金被骗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及造成国家奖励资金重大损失的认定。
首先我们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形成的偶然因果关系分析本案。
一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即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具备危害性的意义,才可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偶然因果关系的原因。二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在因与果的联系中,引起与被引起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想象和主观上是否认识为限的。如本案中二被告人不能以“上报行为与财政部门的审批、拨付国家奖励资金无关”为借口否认它们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三是因与果联系的复杂性。有时因果关系不是那么简单明了会很复杂,特别是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的情况下,认定起来更为复杂。本案中导致国家奖励资金被骗的原因也很多。但根本原因之一还是审核、上报环节。四是因与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现实可能性。有时候因与果之间尽管有时间上的前后顺序性和感觉上的相互联系性,但原因对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现实可能性,是认定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关键。本案中正是由于二被告人的违规行为,才使得国家奖励资金被骗具有了现实可能性;如果二被告人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程序审核、上报,国家奖励资金被骗的现实可能性就会很低或是零。所以二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造成的后果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现实可能性。五是因与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对应性。所谓对应性,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对应的。只要前一个因果链中的“原因”引起了一个危害后果或使其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就应视为有对应性。本案由于二被告人的审核、上报行为使上述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具备了申报的条件,无形之中将其置于一种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危险状态,其就具有对应性。
其次我们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形成的偶然因果关系应负的刑事责任分析本案。
从因果关系上将,二被告人虽然违反规定给相关企业办理了材料的上报,但是否必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并不是必然的。只是由于在违规行为与损失之间又加入了其他人为因素,才必然导致了经济损失的发生。但是正是二被告人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才使得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公司骗取奖励资金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所有,使损失的发生由现实可能性变成了实际上发生的必然性。也正是介入了后续其他因素的出现,它们之间才形成了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而不是必然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黄河纸业有限公司、城北造纸厂、华鑫造纸厂提供的申报材料是伪造的、虚假的,部分企业甚至连申报的生产设备都不存在,明显存在骗取国家奖励资金的行为。二被告人在明知上述企业提供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情况下,仍予以审核并予以上报,致使国家奖励资金被骗,给国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证人李松建的证言“我们只要见到县区工信局、财政局及企业在申报资料封面上加盖有单位公章、有县区政府的确认函,我们就将材料上报到省工信厅了,至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那都是县区工信部门负责的,工信部门侧重前期资料申报,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使用。每一级的工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把关。如果在审核申报材料过程中,只要其中有一个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黄河纸业等企业骗取国家奖励资金的目的都不可能达到。而对二被告人立案,主要是从二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对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作用的角度出发,且二被告人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跃伟身为延津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分管申报落后产能工作的副局长,被告人翟桂平身为负责申报、审核淘汰落后产能材料的经办人。从责任上讲,二被告人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予以上报,本身就是一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过失。二被告人作为分管、经办人员,应该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能予以审核上报。二被告人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上报条件的部分企业上报,使本不应通过审核的材料通过了本环节的审核,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二被告人存在一定的过失,其行为的玩忽职守性质是明显的,因此要负相应的责任。二被告人上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的行为为上述企业获取国家奖励资金创造了条件。但仅有二被告人的上报行为不足以必然导致国家奖励资金被骗。二被告人的上报环节仅是多个上报、审核把关环节的一个环节,对造成国家损失所起作用有限。从危害后果来讲,尽管二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的内容和程度对造成的损失不起直接决定性的作用,但正是由于二被告人的一系列的过失,才最终导致了国家奖励资金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对此后果,二被告人应附有刑法上的责任。
综上所述,造成国家奖励资金被骗的经济损失与二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二被告人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后补评】
(一审合议庭成员:何振礼 王建明 申长林
编写人:延津县法院 段连芳 何振礼 侯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