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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4-04-01 09:54:28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60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增补选任政治素质高、热心司法事业、公道正派的社会各界别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增补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延津县县域居住,拥有居所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放宽到高中学历;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身体健康。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和职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选任程序及任期

    (一)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在2014年4月1日—2014年5月10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的基层组织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延津县人民法院会同延津县司法局进行考试考核后,由延津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延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任命。

    报名时带身份证、毕业证、无违法违纪证明及一寸照片3张。

    (二)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三)被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延津县人民法院会同延津县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延津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延津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3、违反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享有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取得相应补助的权利。

    咨询电话:135*****    137135*****

                                                                    延津县人民法院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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