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介绍、转卖等手段予以销售或收购,最终触犯刑法。2009年7月24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马俐等5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对5人各处罚金15000元。
2007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俐通过张东升的介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80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陈光利(在逃)的手中购买了一辆被盗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后来,马俐又通过被告人侯某的介绍,又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另两个被告人王某和侯某某。后经对该车进行价格鉴定,该车价值368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俐、张东升等5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5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马俐等5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15000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