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有贵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9月9日9时许,延津县公安局东屯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宋有贵经营的油条摊上抽检了其加工的油条,后经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抽检的油条中铝含量为687mg/kg,严重超标(国家标准≤100mg/kg)。并且从2013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宋有贵均在其经营的油条摊上炸油条进行销售,在加工油条的过程中添加的白矾严重超标。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有贵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宋有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