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无论出租人、承租人还是次承租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同时审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同意房屋的出租或者是转租,并由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签字确认,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5月13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撤销原告李福东与被告王一新、王小东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权转让合同,由王一新、王小东返还原告李福东转让费3万元。
2014年2月21日,原告到延津县城关西街一门店见到该门店有转让告示,便进店与二被告协商转让事宜,二被告称被告王一新快生了,被告王小东家种十几亩地忙不过来故转让门店,当时约定店内货物折款2万元,房屋转让费3万元,共计5万元,当天原告即交了500元定金,被告王小东为原告出具了定金收到条;第二天,在延津县城关镇一信用社,原告将剩余的49500元交给被告,之后二被告在未告知房东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后来原告给房东打电话问情况时,房东韩林萧告知原告其所租房屋2014年3月15日到期后要改建装修。原告获悉后认为二被告隐瞒房屋到期改建装修事实,自己被二被告欺骗,随即找二被告追要交易现金,但二被告拒绝原告的正当要求,甚至连面也不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明知诉争房屋租赁期满,房东要改建装修,却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未经房东同意在租赁期将满的情况下私自转租诉争房屋,使原告在不了解事实真相、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2014年3月15日,二被告与房东所签租赁合同到期后,房东收回诉争房屋进行改建装修,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撤销合同,退还房屋转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