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延津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校大学生张林暑假在家期间遭遇车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张林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获得支持。
原告张林1990年出生,在郑州上大学三年级,2013年7月13日,张林在延津县西环路南段,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被告张建中驾驶的无号牌铲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司法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林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建中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未能与被告就赔偿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86674元。但就其中的残疾赔偿金一项,原告张林主张按照河南省2013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予以计算,这成了案件最大争执点。被告辩称原告户口性质为农村居民户口,原告称虽户口性质系农业居民户口,但其近三年来生活、学习均在郑州,其经常居住地应为河南郑州市,故应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林因事故所受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其户口性质虽为农业居民户口,但事故发生时系在校大学生,生活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44796.06元。宣判后,原告、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