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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报废车 被处拘役和罚金

侯成胜

发布时间:2014-08-29 11:17:22


    醉酒驾驶不说,开的还是一辆报废车。8月11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对韩某依法作出了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处罚。

    2013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豫GPXXXX号捷达牌轿车,在延津县308省道北郑庄超限站附近的道路上行驶,被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205.49mg/100ml。经调查,韩某驾驶的该捷达牌轿车强制报废期至2011年1月7日,属于报废车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作出如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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