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延津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涉嫌交通肇事罪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27线南范村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南范村卫生所门口处,与相对方向行驶被害人吕杰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吕杰当场死亡、张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2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无证驾驶豫GXXXX号货车沿延津县南环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向北转弯时,与自北向南行驶被害人乔灵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被害人郑小虎发生相撞,造成郑小虎当场死亡、乔灵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成弃车逃逸。经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延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两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成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张成第一次交通肇事后主动归案,且当庭认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分别与被害人吕杰的近亲属、郑小虎的近亲属乔某达成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成有期徒刑三年(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