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真够“聪明”,在担任单位财务科科长兼出纳期间,他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着公款的便利,采用重复记账报销的手段,将单位公务费48000元报销了两次。6月6日,延津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刘光在担任延津某单位财务科科长兼出纳期间,于2011年2月22日经手给河南省财政厅电汇了48000元费用,刘光将该银行电汇凭证经时任延津某单位负责人原平等人签字后进行了复印,将原件交给本单位会计入账报销,并取得该笔款项。2011年3月份,河南省财政厅给刘光所在单位邮寄了该48000元的费用正式收款收据。刘光收到该收款收据后,在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又将该收款收据作为支出下账,导致同一支出事项重复下账报销,刘光将重复报销的48000元据为己有。刘光系纪委在查处该单位负责人原平案件时,主动承认重复记账、贪污公款,并将赃款48000元退回到了新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2014年2月26日刘光向检察院了供述其贪污公款48000元的事实。
延津县人民法院根据刘光主动到案、退赃、初犯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