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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 信用社职工被判五年刑

侯成胜

发布时间:2014-09-04 10:01:25


    延津县一信用社职工利用职务便利,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复印他人身份信息,采用冒名贷款和收取的利息不入账等手段,侵占单位资金16万元。6月28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郑明言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郑明言在延津县某信用社上班,他原本有着不错的收入,稳定的工作,但是却因为贪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04年至2008年期间,郑名言利用在信用社工作的便利,多次采用私自复印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借款合同骗取本单位资金或将他人归还本单位的贷款本息占为己有的手段,共侵占单位财物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名言身为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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