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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报销吞公款 财务科长被判刑

侯成胜

发布时间:2014-09-04 10:02:10


    苗某某在担任延津某单位财务科科长兼出纳期间,采用重复记账报销的手段,骗取公款47610元。河南省延津县法院于2014年6月6日审结此案,以贪污罪判处该科长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苗某某在担任延津某单位财务科科长兼出纳期间,于2011年2月22日经手给河南省财政厅电汇了47610元费用,苗某某将该银行电汇凭证经时任延津某单位负责人原某某等人签字后进行了复印,将原件交给本单位会计入账报销,并取得该笔款项。2011年3月份,河南省财政厅给苗某某所在单位邮寄了该47610元的费用正式收款收据。苗某某收到该收款收据后,在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又将该收款收据作为支出下账,导致同一支出事项重复下账报销,苗某某将重复报销的47610元据为己有。苗某某系纪委在查处该单位负责人原某某案件时,主动承认重复记账、贪污公款,并将赃款47610元退回到了新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2014年2月26日苗某某向检察院了供述其贪污公款47610元的事实。

    延津县人民法院根据苗某某主动到案、退赃、初犯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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