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4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彩票款的案件。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韩鹏偿还原告王强彩票款57000元。
现年22岁的韩鹏是一名忠实的彩票“发烧友”,自2011年8月份,被告韩鹏开始到原告王强经营的福利彩票代销处购买彩票。2011年11月22日,被告到原告处购买彩票,出票后,被告以未带够钱为由,向王强提出分期付款的请求。由于对方是自己的回头客,王强欣然答应了韩鹏的请求,并由韩鹏向王强出具了欠条。随后,王强多次持欠条向韩鹏讨要欠款,经王强多次催要,韩鹏还了部分钱款。至今,韩鹏仍欠王强彩票款57000元,经多次催要,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2014年2月,王强将韩鹏告上了法院。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韩鹏辩称,原告开设私彩,该债务系赌债不是合法债务为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赊销彩票,是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原告进行管理。被告因购买彩票,为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相关证据,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彩票欠款57000元,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韩鹏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强彩票款57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