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江田、靳芳、席华犯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江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靳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席华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三被告人趁人不备,光天化日之下扒窃,最终为自己的小偷小摸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3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江田、靳芳、席华在新乡市平原路平原商场门前一促销摊处,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张丽上衣右外兜内的400元现金秘密盗走,被告人江田分得200元,被告人靳芳、席华各分得100元。
2013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江田、靳芳、席华在延津县城关镇西街会场“2元超市”店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申思钱包秘密盗走,钱包内有现金606元。被告人江田分得206元,被告人靳芳、席华各分得200元。
2014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江田伙同万强(另案处理)在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九华街包商银行东侧路北一卖裤子摊处,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刘芳包内的130元现金秘密盗走,钱包内有现金606元。被告人江田分得206元,被告人靳芳、席华各分得200元。
综上,被告人江田共实施盗窃3次,价值1136元,被告人靳芳、席华共参与盗窃2次,价值1006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分别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田、靳芳、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三被告人具体情节,作出如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