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却不思悔改,竟抢劫他人财物。9月1日,延津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撤销其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现年23岁的郭嘉,2013年2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延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他本应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他不思悔改,竟在2013年9月11日深夜采用尾随逼停的方式对被害人秦丽(女)进行抢劫。抢得现金6050元,银行卡数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嘉采取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他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根据案件情节,作出如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