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吃喝挥霍,一名男子竟将罪恶之手伸向困难老人。8月29日,延津县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
60多岁的受害人王安系低保户,家庭经济靠一亩多薄田收入和政府的低保补贴来支撑。可是就是这点儿对受害人来说维系生存的钱财却被被告人张杰看在了眼里。2014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杰到延津县僧固乡某村村民王安家,趁家中无人之际,将王安放在自家北屋的两本存折(一本低保存折、一本粮补存折)盗走,后被告人张杰分别在新乡红旗区信用社、郑州老鸦陈信用社将存折上的1440元现金取走挥霍掉。案发后,被告人张杰于2014年3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王安1440元现金,并取得被害人王安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律链接:
河南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