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刘英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不能认定我跟刘英是重婚。”庭审中张玉田感觉很委屈,为自己和刘英作出这样的辩护。8月26日,延津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处同居男女张玉田有期徒刑六个月、刘英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处罚。
女子刘英2006年和男子张山在南阳结婚,因性格差异,且刘英好吃懒做,又嫌弃张山没有本事,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婚姻仍维系着,二人还于2007年、2009年分别生育下一个女孩儿。2011年因南水北调工程从淅川县移民至延津县,同年12月刘英又为张山生下一个女孩儿。生下第三个女儿时,因没能为张山家生育一个男孩儿,惹得张山和婆婆非常不满。张山家人没有让刘英见刚出生女儿的面,而是直接将女婴送人,这使得刘英非常恼怒。刘英心中烦闷无人诉说,恰在此时认识了一同移民至延津的张玉田。这张玉田不是别人,而是张山的五服内的本家侄子。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逐渐熟识,并情倾心仪。在2012年春天,张玉田在明知刘英与张山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二人全然不顾道德伦理及张山家人和村民们的反对,开始出双入对的以夫妻名义在郑州市和延津县同居生活,并于2013年6月1日在延津县某医院生育一名男婴。
男孩降生后,张玉田与刘英满心欢喜,二人认为未来的日子会这样幸福地走下去。可是刘英一系列的出格行为早已惹怒了张山,张山待刘英为张玉田生下男婴后立即打电话报警,控告刘英与张玉田重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玉田与受害人张山系同村,对于张山与被告人刘英系夫妻关系是明知的,其在刘英与张山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且生一子,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本罪。被告人张玉田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英正在哺乳自已的婴儿,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