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辆借给朋友杨海驾驶,结果杨海无证驾车将人撞死,李霞自己也不得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月27日,延津县法院审结了此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判决由车辆实际所有人与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2月2日,杨海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李霞等人由南向北行驶时,在焦韦线王堤村路口处与原告亲属王文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王文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杨海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海承担全部责任,王文无责任。且杨海无机动车驾驶证,被告李霞为实际车主,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有交强险。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杨海死亡,后延津县公安局撤销了该案件。另查明,被告李霞已经垫付给原告丧葬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海无证驾驶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霞作为实际车主应当进到车辆交强险义务而未投保交强险,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应在较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杨海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杨海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和被告李霞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以李霞承担40%为宜,杨海继承人承担60%责任。扣除李霞以实际垫付费用外,法院判决其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2416.23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