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明曾因拐卖儿童于2004年被判有期徒刑6年,2008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踏上犯罪道路,而且是集数罪于一身。9月5日,延津县法院以李明犯诈骗罪、重婚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李明虚构与新乡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自己已入股25万元,分红客观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韩艳的信任后,后以继续投资为由诈骗其26万元现金。
2009年年初,被告人李明私自伪造、买卖“延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伪造与妻子郭霞的离婚协议书。
2011年9月份,被告人李明在与张玲婚姻关系为解除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又与王丽登记结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明私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李明在自己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又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因被告人李明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明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