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因各种纠纷私自扣押他人车辆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被告私自扣押债务人父亲的轿车为讨债,于理于法均说不过去。9月12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返还车辆。
2013年11月份,原告张永春之子张涛开着原告的奇瑞QQ轿车一辆行驶至延津某商场附近购物时与被告赵杰相遇,因与被告赵杰有经济纠纷,被告要求还钱,因张涛说暂时没有钱,被告要求将车留下,待其还钱后再放车。事发后,车辆所有人即张涛父亲到被告处要车未果,双方发生争执,后张永春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占有原告的私人财物,没有合法根据,权利人要求被告返还车辆予以支持。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返还轿车的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