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女孩上高中学费增加 起诉父亲增加抚养费获支持

侯成胜

发布时间:2014-09-23 17:17:05


    女儿考上重点高中之后学习费用大大增加,要求其父亲增加抚养费的数额,然而其父亲拒增抚养费,于是女儿将父亲作为被告诉至法院。9月18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为被告应对上高中的孩子在经济上予以必要的支持,判决被告每月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由240元提高至400元。

    李亚楠今年16岁,是一名高一学生。在李亚楠8岁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当时李亚楠父母约定,孩子由父亲李百顺抚养,但李百顺在取得抚养权之后没有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对李亚楠不管不问。李亚楠一直跟随爷爷生活。2012年3月李亚楠曾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李百顺负担其抚养费、教育费每月240元,法院于同年5月作出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4年李亚楠被延津县重点高中录取,录取通知书上显示学费、书杂费共计1850元。上了高中,学费、生活费大幅增加,除了二亩薄田,年逾古稀的爷爷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无奈,李亚楠将父亲作为被告诉至法庭,要求增加抚养费。女儿与父亲再次坐上了法庭的原被告席。被告李百顺庭审中答辩称自己已经再婚,并生育有两个孩子,家庭负担较大,且女儿李亚楠的抚养费问题已经经法院判决过,且正在履行中,现在女儿提出变更,没有依据,要求按原来的数额继续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原告李亚楠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其爷爷生活,延津县法院于2012年曾作出判决,确定李百顺每月承担240元的抚养费。但现原告李亚楠考上高中,其学杂费等实际需要已经超过了2012年判决确定的数额。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