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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学生出车祸死亡 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起诉获支持

侯成胜

发布时间:2014-09-24 15:47:49


    大一新生寒假串亲戚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父亲丰建国、母亲李秀玲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获得法院支持。9月17日,延津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413940.60元。

    2014年2月5日(农历正月初六)13时许,在省道227线延津县小潭乡大潭一饭店门前,耿杰驾驶出租车,沿227线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串亲戚返程的丰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丰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耿杰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丰伟生前在延津县第一高级中学上高中,2013年9月8日考入河南郑州一所大学,系在校大一学生。案件在审理中,丰伟父母撤回了对耿杰及所属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只要求车辆所投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庭审中辩称,事故受害人耿杰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其赔偿金计算应按农村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耿杰与丰伟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丰伟死亡,耿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二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耿杰驾驶的出租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新乡中心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新乡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二原告相应损失。关于丰伟的户口性质问题,丰伟在城镇上高中,继而上大学,现其系在校大学生,其经常居住地大部分时间在城镇,其户口应按城镇标准对待,因此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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