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法院石婆固法庭审理了一起因闪婚而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张辉(男方)与被告李霞(女方)的婚姻经历了短暂的二十天,最终不欢而散。
2014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原告家人为此支付了彩礼61000元。次月,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因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双方、婆媳之间矛盾比较严重。李某仅与张某共同生活二十天余后便回娘家居住,为此,原告张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未充分认识婚姻的意义,在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仅共同生活了二十余天,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给付的彩礼,应适当返还,因此依法判决被告10日内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