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湖为洗湖将抽出的水排放到河里,导致种植户的果园被淹。9月2日,延津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人工湖管理者向损害方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
原告王永福在延津县东屯镇一条河流边承包了一片土地,并在上面种植了桃树、杨树等林木。2013年10月28日,新乡市工业园区的一处人工湖为洗湖将抽出的水排放至原告王永福承包的土地上,导致土地上栽种的桃树约500棵被淹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30000元。经查明,新乡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是该人工湖的管理者。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被告管委会建设局所管理的人工湖洗湖向外排水,将原告王永福承包土地上栽种的桃树约500棵淹死,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130000元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本院酌定按每棵50元标准赔偿,故以由被告管委会建设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为宜。案经调解无效,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