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好心还是无意,把车辆借给未成年人驾驶,一旦出现事故,车辆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2014年7月8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之间借用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张亚东与被告李易平均为未成年人,平时关系要好。2014年4月14日,被告李易平骑两轮摩托车去找原告张亚东玩,后李易平让张亚东骑车载着他,结果在路上与行人何堂发生碰撞,造成行人何堂受伤,经交警部门调解,张亚东一次性赔偿给何堂42000元。后张亚东找李易平协商此事,李易平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但张亚东认为李易平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易平承担4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易平明知原告张亚东尚未成年,且无驾驶执照,依然将车辆让原告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必须承担响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承担40%责任过高,以承担30%为宜,为12600元。因被告李易平系未成年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八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易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亚东12600元,其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李宝才承担。(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