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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4-09-29 11:08:45


    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开庭时间:2014-09-29 09:47

    开庭地点:第一审判庭

    基本案情:自2013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小英在延津县僧固乡辛庄村自己家中的豆芽加工作坊内,在生产、加工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无根剂、乙烯利水剂。2014年4月14日,延津县公安局僧固乡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家中的豆芽加工作坊内对其所生产豆芽进行抽查。后经检测,被告人陈小英生产、销售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吟,绿豆芽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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