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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4-09-29 11:09:34


    案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开庭时间:2014-09-29 10:23

    开庭地点:第一审判庭

    基本案情: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新华在延津县榆林乡榆东新村经营一早餐点,其生产、销售的油条超量使用明矾。2014年4月14日,经延津县公安局榆林派出所民警的抽查,后经检测,被告人生产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为938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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