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一个月只能挣一、二千元,还有四个孩子需要抚养,没有能力负担。”被告席上,申家杰这样说。9月25日,延津县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申家杰向原告申广顺、王美玲支付赡养费每月500元。
家住延津某乡的申广顺、王美玲两口,今年均已年逾古稀,膝下一子两女均已成家,本该颐养天年,却因养老问题伤透脑筋。其儿子申家杰耕种着老两口的责任田,但二原告需要被告赡养时,被告不但不赡养,反而不断向二原告要钱,还时不时对二原告进行吵打,不让二原告在原告盖的房屋中居住。二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搬回原告盖的房屋居住,被告每月给付二原告2000元。
法庭上,被告申家杰辩称,自己现在一个月只能挣一、二千元,而且自己还有四个孩子需要抚养,自己没有能力负担。而且二原告现在还能劳动,等他们不能动了,自然会去赡养他们。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该义务无期限,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被告不能以自己孩子多无经济能力作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本案中,被告作为二原告之子,理应对二原告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赡养费2000元过高,结合本案二原告子女情况及被告现在需要抚养子女及其实际收入情况,法院酌定以每月500元为宜;二原告要求搬回房屋居住,被告不得阻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申家杰支付原告申广顺、王美玲赡养费每月500元,自2014年10月起于每月3日前给付当月费用。被告申家杰不能阻止二原告在其修建的房屋中居住。(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