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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路吃路 构成抢劫、盗窃犯罪被判八年半

  发布时间:2009-08-07 09:22:40


    2009年5月13日,潜逃近5年的犯罪嫌疑人张玉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9年7月28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二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玉宝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5年,济东高速延津段开始动工建设。看着一片繁忙的工作景象,住处离公路不远的张玉宝心中也激动起来,他终于找到了一条靠路吃路的发财之道。2005年的一年中,张玉宝伙同他人步行或开三轮车携带大塑料壶,先后三次窜至济东高速施工工地,采取暴力威胁看护工地工人的方式,强行从工地的柴油桶内抽走柴油共计330公斤,价值1588元。张玉宝还伙同他人在济东高速工地、其村西料场和一居民家中盗走一台潜水泵、8根6米长的螺纹钢筋和一台柴油机与一台发电机,折合人民币总计3577元。案发后,其他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并被判刑,唯独张玉宝潜逃在外。2009年5月13日,迫于压力,犯罪嫌疑人张玉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玉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玉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为主犯;且其多次参与抢劫,应在10年以上处以有期徒刑,但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对被告人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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