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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程序 处罚决定被撤销

侯成胜

发布时间:2014-10-24 11:08:2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未对主要证人进行调查询问,违反了法定程序。5月8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严庆不服原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判决撤销原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原公(师)行罚决字[2013]23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5月22日下午17时许,在原阳县师寨镇东磁村严庆家西边空地处,原告严庆与第三人严升、何军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引起打架,何军头部、右耳处受伤。在场人李学宇拨打“110”报警。被告原阳县公安局受理后对除了李学宇以外的在场人进行调查。后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原公(师)行罚决字[2013]23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严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原告严庆不服,于2014年3月3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搜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本案中,李学宇作为本案证人,被告原阳县公安局在调查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对李学宇进行调查询问,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原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原公(师)行罚决字[2013]23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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