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工人死亡 包工头触犯重大安全事故罪

侯成胜

发布时间:2014-10-24 11:13:13


    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外墙粉刷的施工工人从高空坠落当场死亡。10月15日,包工头丰建委被延津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7月9日,被告人丰建委和李阳组织马立、顾明等人在延津县石婆固乡榕花社区住宅楼外墙粉刷涂料,18时许,李阳在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坠落,致使当场死亡。经调查,2011年以来,被告人丰建委和李阳组建了内外墙粉刷的施工队,丰建委负责联系业务,李阳负责带领工人施工,李阳等人不具备登高作业的资质,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粉刷墙体作业,致使李阳在施工时死亡,丰建委身为施工队的主管人员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丰建委与被害人李阳的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丰建委于2014年6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丰建委身为其施工队的主管人员,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劳动生产,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丰建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丰建委与被害人李阳的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