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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玉生危险驾驶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4-10-28 17:42:36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14-10-27 10:42

    开庭地点:第一审判庭

    基本案情:2014年8月1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程玉生驾驶豫GHD772号两轮摩托车沿延津县僧故乡小佛村至西竹村的一条生产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大佛村南地时,与相向行驶由马贵梅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马贵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程玉生属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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