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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出租付款后再抢回 两男子被判抢劫罪

侯成胜

发布时间:2014-10-31 16:55:31


    深夜乘出租车从郑州返回家中,男子在车上付款后,半途中又用威胁手段从出租车司机手中将部分车费抢回,男子最终被判抢劫罪。10月29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申家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5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申家杰伙同申明(已判处刑罚)等人在郑州市北站某某大酒店门前,租乘被害人张岩的出租车回延津县,讲好租车费300元,当车行至黄河大桥处时,张岩让申某某将租车费给他,不然就不向前走,申家杰无奈将300元钱给了张岩,当车行至延津县僧固乡小布村东地时,被告人申家杰伙同申明采取威胁的手段抢走张岩现金2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家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申家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申家杰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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