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张卫滨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在此案中,被告人先后3次窜进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80元。
1、2013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卫滨到同村的被害人李明胜、李正才家,从被害人李明胜、李正才家院内东边的卷闸门下面的缝隙进入屋内,用手将药房最东面未上锁的抽屉拉开实施盗窃,未盗走财物。
2、2013年6、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卫滨到被害人李明胜、李正才家,从被害人李明胜、李正才家院内东边的卷闸门下面的缝隙进入屋内,用手将药房最东面未上锁的抽屉拉开实施盗窃,未盗走财物。
3、2013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卫滨到被害人李明胜、李正才家,从被害人李明胜、李正才家院内东边卷闸门下面的缝隙进入屋内,用手将药房最东面未上锁的抽屉拉开,将放在抽屉里面的80元现金盗走,后该款被党某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张卫滨已赔偿被害人李明胜、李正才经济损失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卫滨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