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未成年犯罪,被告人李某(已满16周岁)因犯强奸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禁止被告人李某(已满14周岁)在缓刑考验期接触被害人赵某。
2013年10月23日,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意见同时指出,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实施以来,延津县人民法院少审庭认真学习意见内容,严格贯彻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2014年8月14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赵某均系在读的未成年人,年少懵懂的二人在不懂爱情的年纪,怀揣着对爱情的美好憧憬开始恋爱了,并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然而,被告人李某的转学,使得二人感情开始发生变化,被害人赵某不再同意与李某发生性关系。2014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趁周末时间,前去赵某家仍要与赵某发生性关系,此时的赵某不再同意,而李某不顾赵某反抗,强行将赵某按倒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某离开后,赵某哭泣不止,被赵父发现后报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赵某均系未成年人,经社会调查发现,二人平时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也都在中等以上,发生这次事件,是由于二人年幼无知,家人在平日只关注学习成绩,忽略了对孩子身心的教育。少审庭的法官们对二人的经历深表惋惜,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被告人李某进行感化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决心改错归正。法官们同时与李某的父母谈话,促使李某父母对孩子多一些关心和关爱,使其明确孩子的做人教育、身心教育应当与文化教育并重,健康的身心是孩子的立人之本,作为父母不仅要注重孩子的知识、文化发展水平,而且要时刻关注孩子的身心动态,尤其是青春期的孩子,正处于叛逆期和懵懂期,对很多事物似懂非懂,如果父母不加以正确的引导,很容易导致孩子选择错误的方向。因此,父母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心理动态,常与孩子谈心交流,及时掌握孩子的身心发展信息,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做好导航。
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自我约束性较差,以“双向保护”为原则,少审庭法官们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宣布了禁止令,明确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触被害人赵某。给被害人赵某在心理上一个合理的恢复期限,避免二人的见面与接触,再次发生言语或肢体冲突,给赵某的心理恢复带去障碍,甚至是造成二次伤害。同时,通过法定的约束,强制被告人李某认真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法官寄语: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物质的极大丰富,越来越多的家庭比较关注对孩子的物质满足和硬件条件的配备,比如给孩子买名牌衣服、学习机、送孩子去好的学校读书等等,却忽视了孩子的心理教育,建议广大家长多陪陪孩子,关心孩子,给孩子的心灵美化也做些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