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犯罪案件。被告人赵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238334元,上缴国库。
2019年夏天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明知制作的木马程序有监控对方电脑屏幕、控制屏幕、查看、新建、拷贝、删除、重命名对方电脑上的文件,记录键盘输入、开、关计算机、电脑黑屏等功能,可能被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犯罪的情况下,仍长期在网上为他人提供木马程序,并帮助加壳通过杀毒系统。被告人赵某通过售卖木马程序共非法获利238334元。
延津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侵入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延津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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