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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义诉被告吕卫东、王超、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11-14 11:51:40


    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开庭时间:2014-11-04 10:11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基本案情:2014年4月27日11时30分许,原告乘坐王超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在延津县迎宾大道锦源小区门口被由北向南行驶的吕卫东驾驶的小轿车撞伤,并住进延津县人民医院治疗。经交警大队认定,吕卫东承担此事的主要责任,王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光义无责任。吕卫东作为车主,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依法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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