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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凤山诉被告李海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11-14 11:54:52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开庭时间:2014-11-10 09: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基本案情:2014年8月25日8时许,在延津县东安大道与永安大道十字路口北侧,李海贵驾驶豫G7F816号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超车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董凤山驾驶的豫GH7486号两轮摩托车(已报废)发生刮擦撞击,造成董凤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海贵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董凤山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但被告未对原告承担相应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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