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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款发放中索贿 村小组长犯受贿罪

侯成胜

发布时间:2014-11-14 16:48:13


    延津县某村一村小组组长利用其协助政府管理发送土地征收款过程中,以要进行土地调整为借口迟迟不发放村民补偿款,直到村民答应向其出60401.2元钱后才同意将征地户补偿款发放。11月12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处其该小组长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李斌担任新乡延津县某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协助政府管理发放土地征地补偿款,并以第四村民小组要进行土地调整为由,握持该村民小组被征地户补偿款长期不予发放。后经村民周浩牵线搭桥,李斌向被征地户李欣、李毅索取60401.2元钱之后才将被征地补偿款予以发放。

    延津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斌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向征地补偿户索要60401.2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斌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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