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延津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因被告在村内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而导致原告夜晚骑摩托撞上,造成车毁人伤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由被告村委会与施工方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24000元。
2014年4月18日晚22时,在延津县丰庄镇某村,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撞到二被告堆放在村内路上预制板上,致摩托车损坏,李某受伤。经鉴定,其右下肢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村内道路上的建筑材料系村委会为修建变压器房堆放,因此,受害人李某将该村委会和建筑施工方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500元。
在审理阶段,双方达成调解,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4000元,并当场予以履行。